(2017)粤0115民初29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深圳乐摇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扬盛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广东微码天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乐摇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扬盛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广东微码天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诋毁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2935-1号原告:深圳乐摇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沙路君临天下123号-1A。法定代表人:陈耿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清华、胜永攀,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扬盛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富华中路富源二街18号6楼609。法定代表人:刘志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东微码天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富华中路富源二街18号6楼605。法定代表人:刘志栋,该公司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宋春梅,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乐摇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扬盛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广东微码天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乐摇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4元,由原告深圳乐摇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梁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肖晓雪书 记 员 李燕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