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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74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范宏亮、曾凡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宏亮,曾凡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7429号之一申请人范宏亮,男,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申请人曾凡延,女,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申请人范宏亮与被申请人曾凡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曾凡延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曾凡延名下的车牌号为冀R×××××的车辆,并提供以担保人郝丽华名下的车牌号为冀R×××××的车辆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郝丽华名下的车牌号为冀R×××××的车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国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