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魏云波、李卫卫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云波,李卫卫,王瑾文,连斌,张腾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9刑初51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云波,男,汉族。2017年5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祁志强,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卫卫,男,汉族。2017年5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连伟,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瑾文,男,汉族。2017年5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双喜,山西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连斌,男,汉族。2017年6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腾飞,男,汉族。2017年6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刑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云波、李卫卫、王瑾文、连斌、张腾飞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雁云出庭支持公诉,上列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2月底,被告人魏云波、王瑾文在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内盗窃30件可乐、雪碧(价值735元)。后卖给柴村旁边的一个批发部,销赃得款600元,二人各分得300元。2、又过了两天,被告人魏云波、王瑾文从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盗窃30件可乐(价值735元),卖到尖草坪区三给村的一个批发部,销赃得款600元,二人各分得300元。3、2017年2月,被告人魏云波、王瑾文从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盗窃10箱”康师傅”经典红烧牛肉面(价值451.4元),后卖到育才苑小区东门宝生便利店,销赃得款400元,二人各分得200元。4、2017年2月,被告人魏云波、王瑾文从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盗窃30件可乐(价值735元),后卖到尖草坪傅山园门口批发部,销赃得款600元,二人各分得300元。5、2017年2月,被告人魏云波、王瑾文从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盗窃40件可乐(价值980元),后卖到尖草坪傅山园门口批发部,销赃得款800元,二人各分得400元。6、2017年2月,被告人魏云波、王瑾文从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盗窃20件可乐(价值590元),后卖到晋源区东关附近的一个批发部,由魏云波销赃,分给王瑾文160元。7、2017年2月,被告人魏云波、王瑾文从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盗窃15件可乐(价值367.5元),后卖到南内环和平路交叉口一个批发部,由魏云波销赃,分给王瑾文100元。8、2017年2月,被告人魏云波、王瑾文、李卫卫从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盗窃可乐和雪碧(数量不详),后卖到九州批发市场一个批发部,由魏云波、李卫卫销赃,分给王瑾文300元。9、2017年2月,被告人魏云波、连斌、张腾飞从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盗窃15件可乐、雪碧(价值367.5元),后卖到山纺一家批发部,销赃得款300元,三人各分得100元。10、2017年2月,被告人李卫卫、王瑾文从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盗窃15件可乐、雪碧(价值367.5元),后卖到北堰批发市场吕盛商店,销赃得款300元,二人各分得150元。11、2017年2月,被告人李卫卫、王瑾文从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盗窃10件雪碧(价值245元),后卖到南中环新晋祠路一个批发部,销赃得款200元,二人各分得100元。12、2017年2月,被告人李卫卫、连斌从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盗窃10件雪碧(价值245元),后卖到南中环新晋祠路一个批发部,销赃得款200元,二人各分得100元。13、2017年2月,被告人连斌、张腾飞从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盗窃10件可乐、雪碧(价值245元),后卖到九州批发市场一个批发部,销赃得款200元,二人各分得100元。14、2017年2月,被告人连斌、张腾飞从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盗窃10件可乐、雪碧(价值245元),后卖到九州批发市场一个批发部,销赃得款200元,二人各分得100元。15、2017年3月初,被告人魏云波、王瑾文从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盗窃一箱劲酒、一大袋食盐及其他食品(价值344.91元),销赃得款500元,二人各分得250元。16、2017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魏云波、王瑾文从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盗窃20件可乐(价值490元),后卖到万柏林区义井附近的一个商店里,销赃得款400元,二人各分得200元。17、2017年3月,被告人魏云波从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盗窃30件可乐(价值735元),后卖到九州批发市场一个批发部,销赃得款600元。18、2017年3月,被告人魏云波从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盗窃30件可乐(价值735元),后卖到开化寺古玩附近一个商店,销赃得款600元。19、2017年3月初,被告人魏云波、王瑾文、李卫卫从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盗窃50件可乐(价值1225元),后卖到大东关酒厂附近的一个批发店,销赃得款1000元,各分330元,剩余10元魏云波买了一包香烟。20、2017年3月,被告人魏云波、李卫卫、连斌从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盗窃60件雪碧、3件水晶汾阳王酒(价值1860元),后卖到九州批发市场一个批发部,销赃得款1500元,三人各分得500元。21、2017年3月,被告人李卫卫、王瑾文从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盗窃2件加多宝、1件特制杏花村白酒、1件红盖汾酒、还有红茶、可乐及其他饮料(共计价值534元),后卖到程家村一个小卖部,销赃得款600元,二人各分得300元。22、2017年3月,被告人李卫卫、王瑾文从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盗窃1件红盖汾酒(价值340元),后卖到大井峪村一个小卖部,销赃得款300元,王瑾文将款挥霍。23、2017年3月底4月初,被告人魏云波、李卫卫从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盗窃3件红盖汾酒(价值1020元),后卖到胜利街一家汾酒专卖店,销赃得款900元,二人各分得450元。24、2017年3月底4月初,被告人魏云波、李卫卫从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盗窃2件汾酒(价值680元),后卖到胜利街一家商店,销赃得款600元,二人各分得300元。25、2017年3月底4月初,被告人魏云波、李卫卫从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盗窃1件汾酒(价值340元),后该赃物被魏云波挥霍。26.2017年4月初,被告人魏云波从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盗窃7袋食盐、12件红、绿茶饮料(价值902.3元),后卖到北中环大同路交叉口附近一家商店,销赃得款800元。27、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魏云波、李卫卫从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盗窃2件杏花村特制白酒(价值220元),后卖到胜利街一家商店,销赃得款200元,二人各分得100元。28、2017年4月15日,被告人魏云波、李卫卫从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盗窃2件杏花村特制白酒(价值220元),后卖到胜利街一家商店,销赃得款200元,二人各分得100元。29、2017年4月16日,被告人魏云波、李卫卫从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盗窃4件汾酒,价值1360元。30、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魏云波、李卫卫从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盗窃5件红牛饮料(价值545元),后卖到五龙口附近一家商店,销赃得款500元,二人各分得250元。31、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魏云波、李卫卫从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盗窃1件杏花村特制白酒(价值110元),后卖到解放路和东头道巷一个烟酒店,销赃得款100元。32、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魏云波、李卫卫从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盗窃1件竹叶青(价值340元),后卖到三桥街附近一个饭店,销赃得款300元,二人各分得150元。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该案的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魏云波、李卫卫、王瑾文、连斌、张腾飞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魏云波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卫卫、王瑾文、连斌、张腾飞盗窃数额较大,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魏云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罪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3-9起、第15、18、20起事实不属实,第4与第1起系同一事实,第29起是正常出库,并非盗窃。被告人魏云波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起与第4起、第27起与第28起事实其实是同一事实,第20起事实从视频资料看应是正常送货;(二)魏云波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已主动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取得谅解,希望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卫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罪罪名不持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8、19、22、23、25、29起事实不认可或记忆不清。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李卫卫没有参与其中第19、22、25、29起盗窃,其系公司司机,在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小,当庭能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其家属已退赔被害单位取得谅解,希望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瑾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罪罪名不持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1、19起事实不认可。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本案应以被告人王瑾文实际参与盗窃的次数与盗窃金额来认定,应以盗窃金额确定量刑起点;(二)被告人王瑾文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已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希望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连斌、张腾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1、2017年2月底,被告人魏云波、王瑾文在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内盗窃30件可乐、雪碧(价值735元)。后卖给柴村旁边的一个批发部,销赃得款600元,二人各分得300元。2、又过了两天,被告人魏云波、王瑾文从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盗窃30件可乐(价值735元),卖到尖草坪区三给村的一个批发部,销赃得款600元,二人各分得300元。3、2017年2月,被告人魏云波、王瑾文从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盗窃10箱”康师傅”经典红烧牛肉面(价值451.4元),后卖到育才苑小区东门宝生便利店,销赃得款400元,二人各分得200元。4、2017年2月,被告人魏云波、连斌、张腾飞从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盗窃15件可乐、雪碧(价值367.5元),后卖到山纺一家批发部,销赃得款300元,三人各分得100元。5、2017年2月,被告人李卫卫、王瑾文从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盗窃15件可乐、雪碧(价值367.5元),后卖到北堰批发市场吕盛商店,销赃得款300元,二人各分得150元。6、2017年2月,被告人李卫卫、连斌从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盗窃10件雪碧(价值245元),后卖到南中环新晋祠路一个批发部,销赃得款200元,二人各分得100元。7、2017年2月,被告人连斌、张腾飞从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盗窃10件可乐、雪碧(价值245元),后卖到九州批发市场一个批发部,销赃得款200元,二人各分得100元。8、2017年2月,被告人连斌、张腾飞从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盗窃10件可乐、雪碧(价值245元),后卖到九州批发市场一个批发部,销赃得款200元,二人各分得100元。9、2017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魏云波、王瑾文从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盗窃20件可乐(价值490元),后卖到万柏林区义井附近的一个商店里,销赃得款400元,二人各分得200元。10、2017年3月,被告人魏云波、李卫卫、连斌从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盗窃60件雪碧、3件水晶汾阳王酒(价值1860元),后卖到九州批发市场一个批发部,销赃得款1500元,三人各分得500元。11、2017年3月,被告人李卫卫、王瑾文从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盗窃2件加多宝、1件特制杏花村白酒、1件红盖汾酒、还有红茶、可乐及其他饮料(共计价值534元),后卖到程家村一个小卖部,销赃得款600元,二人各分得300元。12、2017年3月,被告人李卫卫、王瑾文从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盗窃1件红盖汾酒(价值340元),后卖到大井峪村一个小卖部,销赃得款300元,王瑾文将款挥霍。13、2017年3月底4月初,被告人魏云波、李卫卫从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盗窃3件红盖汾酒(价值1020元),后卖到胜利街一家汾酒专卖店,销赃得款900元,二人各分得450元。14、2017年3月底4月初,被告人魏云波、李卫卫从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盗窃2件汾酒(价值680元),后卖到胜利街一家商店,销赃得款600元,二人各分得300元。15、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魏云波、李卫卫从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盗窃2件杏花村特制白酒(价值220元),后卖到胜利街一家商店,销赃得款200元,二人各分得100元。16、2017年4月15日,被告人魏云波、李卫卫从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盗窃2件杏花村特制白酒(价值220元),后卖到胜利街一家商店,销赃得款200元,二人各分得100元。17、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魏云波、李卫卫从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盗窃5件红牛饮料(价值545元),后卖到五龙口附近一家商店,销赃得款500元,二人各分得250元。18、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魏云波、李卫卫从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盗窃1件杏花村特制白酒(价值110元),后卖到解放路和东头道巷一个烟酒店,销赃得款100元。19、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魏云波、李卫卫从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井峪库房盗窃1件竹叶青(价值340元),后卖到三桥街附近一个饭店,销赃得款300元,二人各分得150元。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5月2日,报案人牛某某来到长风责任区刑警队报警称,2017年1月份至4月份其经营的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仓库数次被盗,价值38000余元。2017年5月2日,民警在公司大井峪库房将李卫卫抓获,当天将魏云波抓获并带回进行审查。5月26日,被告人王瑾文投案自首,6月23日连斌、张腾飞到刑警队投案自首。2、辨认笔录,证实各被告人之间进行了相互辨认,证人范某某辨认出被告人王瑾文。3、被告人指认现场及销赃地照片。4、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份至4月份,我经营的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大井峪村口的太原市盐业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仓库多次被盗。2017年4月20日,我单位仓库保管员发现丢失五件红牛饮料,经调取监控发现送货司机李卫卫、魏云波在往车里装货时偷走了该五件。经调取之前的监控发现,该二人先后六次盗窃单位酒水饮料,经4月25日清点库房发现丢失酒水等饮料价值人民币38964.63元。5、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太原市杏花岭区育才苑小区便利店老板。2016年年底,我和太原盐业公司签订了长期供货合同,盐业公司负责给我供货。2017年2月份左右的一天,盐业公司两名送货员来给我送货,其中一名将我的货物缷完后,单独对我说多出来的10箱方便面,市场价47元,可以以40元卖给我,后我就给了他400元,他拿上钱走了。6、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晋源区北堰村经营一家批发部。2017年2月的一天,我联系太原盐业公司给我送可乐和雪碧。两名送货员将货送来卸下后,其中一名男子说因为多拉了点货,而且这些可乐、雪碧的保质期不长了,可以低于一般进价卖给我,我就留下了15件,共给了他们300元。7、仓库被盗视频资料。8、公司丢失货物及金额明细、货物入库单据凭证、发票、货物清单。9、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申请鉴定的酒、饮料、食盐等物品因标的物已灭失,不予受理。10、谅解书,证实五被告人积极退赔了公司损失,公司对五名被告人表示谅解。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12、各被告人的供述材料。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云波、李卫卫、王瑾文、连斌、张腾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魏云波、李卫卫、王瑾文盗窃数额较大,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魏云波的盗窃次数13次,金额为7773.9元;李卫卫的盗窃次数12次,金额为6481.5元;王瑾文的盗窃次数为7次,金额为3652.9元;连斌的盗窃次数为5次,金额为2962.5元;张腾飞的盗窃次数为3次,金额为857.5元。公诉机关指控的4、5、6起等12起事实仅有一名被告人的供述在案,故依法不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9起事实,仅有仓库监控的视频资料为证,被告人魏云波、李卫卫均辩解系正常搬运货物,故在无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依法不予认定。关于李卫卫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卫卫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的意见,经查本案中各被告人在其参与实施的盗窃活动中,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魏云波、李卫卫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瑾文、连斌、张腾飞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魏云波、李卫卫、王瑾文、连斌、张腾飞积极退赔了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各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云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8年9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李卫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8年7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王瑾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连斌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五、被告人张腾飞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高爱平人民陪审员 多铁柱人民陪审员 李晓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舒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