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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55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广州四达全轴承有限公司与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四达全轴承有限公司,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5544号原告:广州四达全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三路396号151铺。法定代表人:孙文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纪言,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工业园区金龙大道。原告广州四达全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广州四达全轴承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四达全轴承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计404元,由原告广州四达全轴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寅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令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