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81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康树友与王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树友,王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81民初401号原告:康树友,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古交市。被告:王锋,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打工,古交市人,住古交市。原告康树友与被告王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树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康树友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货款86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伊利牛奶批发商,被告负责给原告送货并代收货款。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收回货款却一直没有交给原告。后原告要求被告交回货款,被告说他有急事把货款花了。被告承诺三个月内保证归还原告货款,并给原告写了欠条。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被告没有如约归还原告货款,原告便找被告要求归还货款,被告口头上答应尽快归还,但一拖再拖,至今未归还原告货款。被告的行为给原告身体上精神上造成很大伤害,给原告经济上造成损失。就归还原告货款一事,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依法裁判。被告王锋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原告康树友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证据:欠条一支。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王锋作为原告的雇工,本应将雇主即原告的货款如期交还给原告,但由于被告在没有取得原告的同意的情况下,取得原告货款,事后打下欠条的行为,属于不当之利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康树友86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0元,由被告王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剑威人民陪审员 王明明人民陪审员 闫健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夏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