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翠梅、王洪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梅,王洪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2045号申请人李翠梅。被申请人王洪元。申请人李翠梅与被申请人王洪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翠梅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5000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翠梅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256元,由李翠梅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