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金梅申请执行包岩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梅,包岩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722号申请执行人:陈金梅,女,1960年11月23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右旗第一中学退休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包岩楠,女,1983年5月30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右旗乌尔逊学校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722号陈金梅申请执行包岩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27民初64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包岩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6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已在其他执行案件中依法冻结,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依法扣划了5950元,剩余执行标的款将从该工资账户中扣留,直至履行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陈金梅同意该履行方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