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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5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谈敦霖和王俊红;潘长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敦霖,王俊红,潘长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5437号原告谈敦霖,男,汉族,1965年5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被告王俊红,男,汉族,1972年3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灵台县。被告潘长琴,女,汉族,1974年1月30日出生,住甘肃省灵台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冯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仕强,男,汉族,1991年10月21日出生,住甘肃省会宁县,该公司员工。原告谈敦霖与被告王俊红、潘长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谈敦霖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敦霖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谈敦霖负担。审判员  文朝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贵????????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