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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执异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案外人陈稳强与申请执行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被执行人罗海波、陈志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罗海波,陈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异26号案外人:陈稳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负责人:彭新文,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波,男,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罗海波,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志坚,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罗海波、陈志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陈稳强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案外人陈稳强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陈稳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陈稳强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唐 毅人民陪审员 谭 胜人民陪审员 刘怀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赵钰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