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执1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郭燕与刘运中、李畏烨、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张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燕,刘运中,李畏烨,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张传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1180号之一申请人郭燕,女,生于1980年9月29日,汉族,住大竹县。被执行人刘运中,男,生于1950年5月23日,汉族,住大竹县。被执行人李畏烨,女,生于1963年6月21日,汉族,住大竹县。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被执行人张传坤,男,生于1963年9月13日,汉族,住大竹县。本院在执行郭燕与刘运中、李畏烨、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张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21.3万元及利息、承担律师费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9800元、申请执行费146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运中、李畏烨、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张传坤银行存款20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文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