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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50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湖南智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智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周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5061号原告:湖南智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中路21号鸿运.凯旋国际B-1805房。法定代表人:李智俊,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贤交,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逸荻,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长沙开��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开发区开元路172号。法定代表人:罗建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大梅,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周颖,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原告湖南智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周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查明,本案第三人周颖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供述证实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湖南智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受理费11206元,原告湖南智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本裁定生效时退还原告湖南智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审判员 黄 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