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3589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许鹏飞与朱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鹏飞,朱晓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35893-1号原告许鹏飞,男,汉族,1982年8月8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天门市,委托代理人张文利,女,汉族,1987年11月2日出生,住址陕西省蒲城县,系原告妻子。被告朱晓明,女,汉族,1992年4月2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昌图县,原告许鹏飞诉被告朱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鹏飞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鹏飞负担。审判审判员 陈铃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华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