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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沈剑与刘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剑,刘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616号申请执行人沈剑,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淑萍,女,汉族。本院在执行沈剑与刘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唯一收入退休金被另一案件执行,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杉审 判 员  杨明晨人民陪审员  田力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文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