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7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7446号原告:张某,女,1978年6月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朱某,男,1973年3月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利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莹法律条文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