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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7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7446号原告:张某,女,1978年6月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朱某,男,1973年3月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利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莹法律条文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