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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5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崔伯睿申请执行丁万芝、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伯睿,丁万芝,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323号申请执行人崔伯睿。被执行人丁万芝。被执行人XXX。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丁万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24514.80元予以扣划。现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义务,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万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佟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