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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236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银环、范天华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银环,范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2364-1号申请执行人周银环,女,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执行人范天华,男,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苍民初字第265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银环与被执行人范天华抚养费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天华所有的银行存款1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