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吕某某申请执行毕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毕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746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女,1975年3月11日生,住汝州市钟楼办事处。被执行人毕某某,男,1981年5月12日生,汉族,住鄢陵县彭店乡。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8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汝南办事处。关于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申请执行毕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482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阶段。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482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亚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子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