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79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戈瑞服饰有限公司诉蒲东钦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戈瑞服饰有限公司,蒲东钦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79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戈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758号9幢A1083室。法定代表人:赵越,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永祥,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婧,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蒲东钦,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上诉人上海戈瑞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戈瑞���司)因与被上诉人蒲东钦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戈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婧、被上诉人蒲东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戈瑞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蒲东钦向戈瑞公司支付材料费27,086元,一、二审诉讼费由蒲东钦承担。事实和理由:1、蒲东钦未按约交付成衣,且相关成衣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戈瑞公司提供给蒲东钦的面辅料已被加工成服装,无法恢复原状,故戈瑞公司要求蒲东钦赔偿面辅料款项损失,合情、合理、合法;2、成衣销售有较强季节性,本案因蒲东钦未按期交货,戈瑞公司已错过最佳销售时机,如现接受该批服装,只能作���过季产品进行反季销售,将造成经济损失。同时,成衣本身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客观上已无法满足销售条件;3、蒲东钦一审中自认因其自身债务问题,系争成衣已被他人留置,故其实际上根本无法履行交货义务;4、戈瑞公司一审中已经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面辅料的价值,应当予以采信。被上诉人蒲东钦辩称,不同意戈瑞公司的上诉主张,蒲东钦迟于合同约定日期交货系经过戈瑞公司同意,后因戈瑞公司表示不再接受,造成其无法交货。戈瑞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双方间服装加工合同自2016年11月6日起解除;2.蒲东钦支付材料费27,086元;3.蒲东钦支付以35,535元为本金,按30%计付的违约金10,660.50元。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8月18日,戈瑞公司、蒲东钦签订了1份服装加工合同,约定戈瑞公司委托蒲东钦加工生产服装,戈瑞���司负责面料、里料、纽扣、拉链、商标、吊牌、洗标、其余生产材料,粘合衬衫线、防潮纸、防潮料、纸箱运费等(提面辅料及成衣送货费)由蒲东钦承担,服装款号为PYRMD-33442羽绒衬衫,数量为309件,单价115元,金额35,535元,交货期为9月10日。因蒲东钦原因不能如期交货的,应按以下标准赔偿戈瑞公司损失:1.延期交货3天以内,违约金按照本批延期数量总货款金额的1.5%计算赔偿;2.延期交货3-7天以内,违约金按照本批延期数量总货款金额的2.5%计算赔偿;3.延期交货超过7天以上的,戈瑞公司有权选择,①拒收货物,蒲东钦应赔偿戈瑞公司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②协商收货,蒲东钦按最长的延误天数乘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金额乘以3%计算违约金赔偿。大货结束后,蒲东钦应在一周内退回所有面料、辅料给戈瑞公司。蒲东钦大货生产完毕,经戈瑞公司��货合格需如期交货。如蒲东钦不能如期交货的,应向戈瑞公司偿付整款总金额的三倍作为违约金,以及戈瑞公司有权追讨其他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合同内的产品蒲东钦不得转第三方生产,若因此给戈瑞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蒲东钦承担。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之后,双方在微信联系中,确认戈瑞公司向蒲东钦交付了面料ES215-19#330件、牛仔布117件、里布黑藏青色春亚纺404件、镶料里布300T春亚纺33#酒红色4件、防绒胆布320/72F692件、90%羽绒18.5件、60G针棉7件、内袋扣(拉花1.5咖啡)265件、四合扣SHK16-0013176件、织标ZB16-009260件、0.5CM三色织带22件、0.2CM米色嵌绳135件、金属标JSP16-004265件、洗标287件、带LOGO拷贝纸262件、带LOGO包装袋262件、带LOGO羽绒包262件,双方还确认羽绒衬衫的交货数量为257件。2016年10月31日,戈瑞公司向蒲东钦发律师函称:“1、贵方���行为已构成违约,给戈瑞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戈瑞公司特通知贵方解除合同,不再接受合同项下货物;2、请在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5日内向戈瑞公司支付材料费26,993.194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若贵方未按期向戈瑞公司返还材料费及违约金,戈瑞公司将依法追究贵方责任”。一审庭审中,双方确认,蒲东钦已完成成衣共257件。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服装加工合同系有效合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确认应当实际交付的成衣数量为257件,可以认定双方对合同标的物数量作出了变更。戈瑞公司以蒲东钦逾期交付标的物为由,要求解除系争合同。合同约定标的物的交货期为2016年9月10日,蒲东钦认为其延期交货是因材料的问题,但未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且即使因材料问题需要延期交货的,按蒲东钦陈述,其已在2016年9月27日完成了成衣制作,也应在之后的合理期限内向戈瑞公司交付成衣衬衫,现直至本案的诉讼,蒲东钦仍未向戈瑞公司交付成衣衬衫,属于蒲东钦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违约行为。2016年11月1日,蒲东钦收到戈瑞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解除合同的律师函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交货义务。戈瑞公司作为守约方,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其要求解除合同的时间节点,也具有合理性。但承揽合同的特征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本案戈瑞公司作为定作人向蒲东钦提供了主要的加工材料(如面料、里料等),故合同解除后,定作物以归定作人戈瑞公司为宜。一审法院庭审中,经向戈瑞公司释明,涉案成衣的所有权可能会归属于戈瑞公司,但戈瑞公司以成衣有质量问题为由,坚持不再需要成衣。故戈瑞公司要求蒲东钦支付材料损失27,086元的诉讼请求,不符本案合同解除后的处理方式。当然,戈瑞公司可以向蒲东钦主张收回成衣,并根据能够取回的成衣的实际价值来确定蒲东钦是否需要另行赔偿。系争合同约定,蒲东钦不能如期交货的,应向戈瑞公司偿付整款金额的三倍作为违约金,该约定有效。现戈瑞公司主动调整违约金为书面合同约定总价款金额的30%计10,660.50元,应予准许。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确认戈瑞公司与蒲东钦于2016年8月18日签订的服装加工合同自2016年11月6日起解除;二、蒲东钦应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戈瑞公司违约金10,660.50元;三、驳回戈瑞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2元,减半收取计371元,由戈瑞公司负担338元,蒲东钦负担33元。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戈瑞公司与蒲东钦间加工承揽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合同履行中,戈瑞公司向蒲东钦提供了面料、里料、辅料等加工材料,双方并确认蒲东钦已加工完成并应交付成衣257件,但至今,蒲东钦未交货,戈瑞公司未付款。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应先交货,后付款。蒲东钦构成违约,戈瑞公司依法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蒲东钦偿付不能按期交货的违约金,于法有据。对于蒲东钦已加工完成的成衣,因主要加工材料系戈瑞公司提供,故合同解除后,仍��归定作人戈瑞公司所有。此认定,一审法院已向戈瑞公司进行释明,但戈瑞公司坚持原诉讼主张及请求。鉴此,在戈瑞公司拒收定作物的前提下,要求蒲东钦支付材料费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7元,由上诉人上海戈瑞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陆文芳代理审判员 卢 颖审 判 员 何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琼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