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98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梁记喜与黎昌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记喜,黎昌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9867号原告:梁记喜,女,199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织锐,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黎昌安,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原告梁记喜与被告黎昌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梁记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记喜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93.94元(原告梁记喜已预交),由原告梁记喜负担。审 判 长 李晓芹人民陪审员 关国基人民陪审员 叶兆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思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