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执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李洪钢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澳东世纪购物广场自在婆自助餐厅其他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钢,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澳东世纪购物广场自在婆自助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1054号申请执行人:李洪钢,男,1973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澳东世纪购物广场自在婆自助餐厅,住所地大连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林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钢与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澳东世纪购物广场自在婆自助餐厅其他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杨 力审判员 刘 建 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