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艳薇与被执行人李忠跃离婚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艳薇,李忠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925号申请执行人孙艳薇,女,1992年3月9日生,满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塔山乡椴木丛村18号,身份证号211402199203095341。被执行人李忠跃,男,1990年6月27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永昌路16号楼4单元402室,身份证号21142219900627121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艳薇与被执行人李忠跃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进行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李忠跃账户,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民二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宏伟审判员 张 然审判员 潘世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