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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8民初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朱艳与胡立勇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艳,胡立勇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8民初2216号原告:朱艳,女,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胡立勇,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艳与被告胡立勇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艳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艳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332.5元,由原告朱艳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刘化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资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