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5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辛建华、高兰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建华,高兰芳,山丹县银通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5执438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甘肃省山丹县。法定代表人:杨发禹,该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梁玉兰,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部副经理。被执行人:辛建华,男,汉族,1969年3月出生,山丹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高兰芳,女,汉族,1970年3月出生,山丹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系被执行人辛建华之妻。被执行人:山丹县银通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山丹县。法定代表人:许叶,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辛建华、高兰芳、山丹县银通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辛建华、高兰芳、山丹县银通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履行(2015)山民初字第171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7)甘0725民监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2015)山民初字第1710号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裁定对(2015)山民初字第1710号一案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725执4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广雄审 判 员 张玉林代理审判员 高文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昱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