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白志宏与盛思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志宏,盛思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921民初1222号原��:白志宏。被告:盛思谊。原告白志宏诉被告盛思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白志宏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志宏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白志宏负担。审判员杨文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王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