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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1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白志宏与盛思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志宏,盛思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921民初1222号原��:白志宏。被告:盛思谊。原告白志宏诉被告盛思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白志宏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志宏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白志宏负担。审判员杨文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王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