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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易湘波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4刑初633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湘波,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攸县,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为长沙市岳麓区,住长沙市开福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26��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诉[2017]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湘波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湘波于2017年4月24日18时30分许,与谢某某等人在长沙市岳麓区全家园酒店吃晚饭,席间,被告人易湘波喝了约一两52度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白酒。当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易湘波驾驶牌号为湘A×××××的灰色奔驰牌小轿车从饭店出发,沿银杉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岳麓大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检测,被告人易湘波的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7毫克/100毫升。民警随即依法将其带至湖南省航天医院抽血检验。被告人易湘波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经检验为84.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公诉��关认为被告人易湘波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易湘波具有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初犯;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湘波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刑罚。被告人易湘波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湘波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易湘波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小,当地基层组织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湘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慧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