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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13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与刘建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刘建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3939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31号9座夹层、10座首层、夹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60865635Y。负责人:陈宇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芬,系公司职员。被告:刘建强,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诉被告刘建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以被告已主动支付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柔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