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朱念辉与梁化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念辉,梁化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2117号申请人朱念辉,男,1989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梁化娟,女,具体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朱念辉与被执行人梁化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5)邳碾民初字第1824号民事判决书:梁化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朱念辉彩礼5万元;案件受理费3484元,由梁化娟负担1050元,由朱念辉负担243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高令等,查询被执行人其他的银行、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382执211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权审判员 张 坤审判员 曹卫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