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红星与孙宝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星,孙宝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1645号委托人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李红星。被执行人孙宝海。本院受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委托,对被执行人孙宝海在本院辖区内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现本院已经完成委托事项并已经复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81执16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五日书记员 陈洪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