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银投资有限公司与山西海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下元商贸服务大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银投资有限公司,山西海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下元商贸服务大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395号申请执行人中银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海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太原市下元商贸服务大厦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并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山西海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下元商贸服务大厦有限公司在判决书规定的限期内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中银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我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海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下元商贸服务大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67947元,执行费5508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天寿审判员 郭家并审判员 郝锦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