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终28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玉刚与王泽润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刚,王泽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28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刚,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英,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泽润,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上诉人王玉刚因与被上诉人王泽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5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玉刚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玉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玉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415.30元(王玉刚已预交),减半收取3707.65元,由上诉人王玉刚负担,余款3707.65元由本院退还王玉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黎 剑审判员 王 宏审判员 黄淑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焦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