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余吓第、陈小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余吓第,陈小芳,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546号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胪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71920035K。法定代表人:杜爱仓,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榕捷,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吓第,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小芳,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黎明村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4978711X(1-1)。法定代表人:张官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静,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吓弟、陈小芳、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50元,减半收取10575元,公告费360元,合计10935元,由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吴 杰代理审判员 石 庆人民陪审员 刘槐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