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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22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饶如斌、刘红忠等与始兴县天元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如斌,刘红忠,始兴县天元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2民初1051号原告:饶如斌,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原告:刘红忠,女,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始兴县天元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法定代表人:李广忠,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永胜,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令,系该公司职员。原告饶如斌、刘红忠与被告始兴县天元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饶如斌、刘红忠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如斌、刘红忠以双方已经协商和解为由���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如斌、刘红忠撤诉。案件受理费2208元,减半收取计1104元,由原告饶如斌、刘红忠负担。审判员  邱烨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