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9005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黄东方、杨梅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黄东方,杨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275号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黄东方。被执行人:杨梅。本院在执行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黄东方、杨梅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东方、杨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9005行审37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宇翔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德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