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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3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元梅与胡胜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梅,胡胜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3民初671号原告:刘元梅,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侗族,无业,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被告:胡胜洲,男,无业,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原告刘元梅与被告胡胜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刘元梅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元梅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与被告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元梅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姚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舒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