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1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平果、周志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平果,周志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1843号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工贸新区。法定代表人:罗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男,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李平果,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棋梓镇。被告:周志平,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棋梓镇,系李平果妻子。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平果、周志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主动偿还借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平果、周志平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美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