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执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张志松、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松,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2123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松,男,1959年6月10日出生,农民,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先锋村,组织机构代码148133977。法定代表人:叶仁兰。申请执行人张志松与被执行人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10民终1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17)浙1022执212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卢雨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