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76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耀明与黄淑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耀明,黄淑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2民初7679号原告陈耀明,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电业局司机,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黄淑惠,女,195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陈耀明与被告黄淑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耀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淑惠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耀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黄淑惠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6日,被告黄淑惠向原告陈耀明借现金人民币1万元,理由是急用,短期还款,之后原告陈耀明因经济紧张多次向黄淑惠讨要,而被告黄淑惠以各种理由躲避,不接电话,拒绝还钱,从借款到现住已将近一年了。被告黄淑惠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据》一份。被告黄淑惠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证据作出质证,也未提出相应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6日,被告黄淑惠向原告陈耀明借款10000元。为此,被告出具一份《借据》交由原告收执。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淑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耀明借款人民币10000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解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陈煌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