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29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明与徐亭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徐亭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民初2980号原告陈明,男,1984年3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夏锴,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亭全,男,1972年4月5日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陈明与被告徐亭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夏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亭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明诉称:2015年5月19日,被告徐亭全因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约定2017年5月19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总是拖延。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陈明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出具的借据各一份,证明上述借款的事实。对上述证据,由于被告徐亭全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举、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原告陈明提供的证据后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结合庭审中原告陈述及本院认定的证据,确认本案以下法律事实:2015年5月19日被告徐亭全以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杨滩小学陈明老师人民币捌万元整,两年后5月19日还清.(2017年5月19日)。具借人:徐亭全2015年5月19日”等字样。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应对本案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徐亭全偿还借款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亭全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明借款人民币80000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徐亭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家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纪伟附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