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九原执字第6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魏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魏某某,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7执834-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5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九原区。申请执行人常某某,女,195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九原区。被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男,195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九原区。被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九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207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郭某某在包头市高峰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有百分之四十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包头市高峰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在包头市九原区110国道北绕城段白音席勒街道办事处征拆指挥部办公室银行账户上的征收拆迁款163542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向明审判员 吕殿彪审判员 孙云飞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啸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