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39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飞与廖梅新、胡细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廖梅新,胡细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3905号原告:陈飞,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易清,女,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廖梅新,女,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告:胡细玉,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原告陈飞与被告廖梅新、胡细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陈飞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飞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飞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飞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