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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39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飞与廖梅新、胡细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廖梅新,胡细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3905号原告:陈飞,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易清,女,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廖梅新,女,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告:胡细玉,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原告陈飞与被告廖梅新、胡细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陈飞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飞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飞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飞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