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6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飞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飞,吴杰凯,唐文高,龚大婵,王治荣,邹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6执恢66号申请人吴飞,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务川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干部,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申请人吴杰凯,男,2001年10月11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申请人唐文高,男,1948年10月7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申请人龚大婵,女,195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被执行人王治荣,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被执行人邹顺利,女,1964年4月1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本院在执行吴飞、吴杰凯、唐文高、龚大婵与被执行人王治荣、邹顺利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经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没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申请人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在申请人吴飞同意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即(2017)黔0326执恢6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水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家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