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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6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飞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飞,吴杰凯,唐文高,龚大婵,王治荣,邹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6执恢66号申请人吴飞,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务川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干部,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申请人吴杰凯,男,2001年10月11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申请人唐文高,男,1948年10月7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申请人龚大婵,女,195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被执行人王治荣,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被执行人邹顺利,女,1964年4月1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本院在执行吴飞、吴杰凯、唐文高、龚大婵与被执行人王治荣、邹顺利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经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没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申请人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在申请人吴飞同意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即(2017)黔0326执恢6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水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家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