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3执2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河北康派中药材有限公司、哈尔滨同一堂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康派中药材有限公司,哈尔滨同一堂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3执2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北康派中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国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霍海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同一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河北康派中药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同一堂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哈尔滨同一堂药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35×××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现因案件款65037.70元已全额扣划到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哈尔滨同一堂药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35×××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62.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乔 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德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