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民初22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曹某1与陈某、曹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1,陈某,曹某2,曹某3,曹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2242号原告:曹某1,女,汉族,1958年8月31日出生,现住西宁市。被告:陈某,女,汉族,1938年8月20日出生,现住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曹某2,男,汉族,1962年9月1日出生,现住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曹某3,男,汉族,1964年7月14日出生,现住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曹某4,男,汉族,1967年7月31日出生,现住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1诉被告陈某、曹某2、曹某3、曹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1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1以因姊妹之间需与母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应减半收取16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古海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菖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