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申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紫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唐相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紫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相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申2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重庆紫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胡绍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旸,男,199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唐相富,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再审申请人重庆紫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相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渝0117民初48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重庆紫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本院(2017)渝0117民初4838号民事判决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未主张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二次供水费的请求,现申请人有催款通知书及张贴照片等新证据,证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进行过物业费催收,已中断诉讼时效,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对本院(2017)渝0117民初48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进行再审。唐相富提交意见称:申请人存在很多不作为的情形,譬如车辆乱停乱放占用消防通道,小区废水沟脏水清理不及时,保安年龄老年化、上班时间打瞌睡,对进出车辆不闻不问,部分住户将防盗门私自改建在花台内影响美观,小区路灯光线太暗,造成出行不安全,小区楼道设施及电梯维修不及时,物业管理办事效率低。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重庆紫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紫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严爱蓉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陈小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兴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