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丰润大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丰润大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丰,黄善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161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雷。委托代理人:黄德俊。被执行人:江苏丰润大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丰。被执行人:李丰。被执行人:黄善雄。本院在依据(2015)盱商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丰润大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丰、黄善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丰润大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丰、黄善雄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商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月梅审 判 员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候强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