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3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甄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3114号原告:甄某,女,生于1970年10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峰,镇平县玉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宋某,男,生于1973年11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甄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甄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甄某负担。审判员 王彦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