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4民初3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甄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3114号原告:甄某,女,生于1970年10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峰,镇平县玉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宋某,男,生于1973年11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甄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甄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甄某负担。审判员  王彦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