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平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明霞、李方伟、李文魁、杨麦计、王军亮、杨新峰、陈创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明霞,李方伟,李文魁,杨麦计,王军亮,杨新峰,陈创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412号申请执行人:平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陆县傅岩路南30号。法定代表人:裴永平。被执行人:杨明霞,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方伟,男,汉族,系杨明霞丈夫。被执行人:李文魁,男,汉族。被执行人:杨麦计,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军亮,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新峰,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创计,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明霞、李方伟、李文魁、杨麦计、王军亮、杨新峰、陈创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七被执行人在银行开设有账户及存款,其七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杨明霞、李方伟、李文魁、杨麦计、王军亮、杨新峰、陈创计的银行存款。二、继续冻结该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学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银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