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4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陈春木与陈迎春、侯玉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木,陈迎春,侯玉虹,潘明辉,黄丽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4611号原告:陈春木,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天猛,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华,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迎春,男,196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侯玉虹,女,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潘明辉,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黄丽玲,女,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陈春木与被告陈迎春、侯玉虹、潘明辉、黄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颖人民陪审员 齐 燕人民陪审员 严立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夏怡茵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