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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执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苏振杰与李继、王胜利、周表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振杰,李继,王胜利,周青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11执1506号申请执行人:苏振杰,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吉村*号。身份证号码:4104111967********。被执行人:李继,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李家巷**号。身份证号码:513001196********。被执行人:王胜利,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油坊头*号。身份证号码:4104111970********。被执行人:周青保,男,195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莲花盆*号。身份证号码:4104111958********。关于苏振杰与李继、王胜利、周表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411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上述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将被执行人李继名下的豫DMJX**号别克牌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红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向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