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02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吉林市共进工贸有限公司、保定京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共进工贸有限公司,保定京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共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龙北号1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37911047377。法定代表人李洪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保定京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乐凯南大街15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600100004219。法定代表人王海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共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定京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602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共进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冀0602执恢11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学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 南 微信公众号“”